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59咨询。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您”)就开通快捷支付业务与您拟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的开户网点所属交通银行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快捷支付”指您通过互联网与卖方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并通过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办理交易款项在线支付,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向银行发送支付请求(包括交易信息和相关支付验证要素),全部支付验证要素经银行验证通过后,银行按交易信息载明的交易金额,从您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中扣划交易款项,并与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清算。
本业务不属于交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本业务的申请不以您与交通银行签订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开通该服务协议项下交通银行网上支付或其他任何电子支付业务为前提。
1.2 “卖方”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城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本协议项下卖方是指签约页面的提供方。
1.3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指中立于您与卖方、中立于互联网电子商城与银行,为您与卖方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交易资金划拨渠道的一方。本协议项下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是指签约页面的提供方。
1.4 “验证要素”分为签约验证要素和支付验证要素。签约验证要素指在您签署本协议、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银行需验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本人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卡号、户名、手机动态密码;支付验证要素指您在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使用快捷支付功能支付交易款项时,银行需验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已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卡号、户名、您在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的账户标识、快捷支付协议号等。
1.5 “您在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的账户标识”指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为您编制、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据以识别和确认您身份的唯一信息。在您签署本协议、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由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给银行留存。
1.6 “快捷支付协议号”指在您签署本协议、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银行为您编制并发送给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留存的一个编号,用于标识您已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与您在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的账户标识的绑定关系。
1.7 “手机动态密码”指由银行编制并发送至您在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的一种一次性密码。您在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是指,您在银行柜面留存或在签约开通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时向银行提供的手机号码(适用于以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办理快捷支付)。
▲▲第二条 规则
2.1 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签约验证要素是银行确认您身份的唯一依据。全部签约验证要素通过验证的,银行即为您指定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将太平洋卡与您在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的账户标识建立绑定关系,并将快捷支付协议号发送给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留存。
2.2 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卡应为您本人所有,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您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3 为本协议之目的,您无条件同意银行向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披露或提供您在本次签约中填写并我行验证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已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卡卡号、户名等个人信息,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4 您确认并同意,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支付验证要素。任一笔交易银行将根据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指示向您发送手机动态密码。您应在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指定页面准确输入手机动态密码,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将对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进行验证。全部支付验证要素与银行系统留存信息完全一致且快捷支付协议号在银行系统内状态显示为正常的,视为支付验证要素经银行验证通过,银行即按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的交易信息载明的交易金额,从您已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太平洋卡中扣划交易款项。
2.5 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太平洋卡、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及其识别密码(PIN码)和验证要素,因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太平洋卡、SIM/UIM卡保管不善或PIN码、验证要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您承担。
2.6 银行有权单方面设置或修改快捷支付限额,该限额与交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下相关支付限额相互独立。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银行设置的快捷支付限额和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银行将拒绝执行。
2.7 银行仅提供您与卖方之间商品或服务交易款项的支付结算服务。您与卖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任意两方间因商品/服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质量、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等)发生的争议均由您与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将快捷支付业务用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不应利用本业务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您有义务无条件按银行要求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2.9 银行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等渠道发布的快捷支付业务相关规则和业务操作提示(包括其后的修改和替代)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应遵守本协议及该等业务规则、操作提示。
2.10 银行有权单方面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有权单方面修改、终止本协议(包括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操作提示),并于执行前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包括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操作提示)、快捷支付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2.11 您应按银行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快捷支付服务费及其他各类相关费用。银行有权单方面变更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方式等收费要求。银行公告变更收费要求的,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2.12 对于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对您的任何损害及产生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银行因以下任一情况未及时正确扣划交易款项:指定太平洋卡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指定太平洋卡处于被挂失、止付、注销等非正常状态;银行收到的交易信息未载明交易金额或信息不明确、不完整、存在乱码或有其他不符合银行规定的情形;拟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由于网络、电讯连接、系统设备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发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电脑病毒或黑客攻击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因卖方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原因导致相关服务中断或延迟。
(2)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调试、升级、维护或改造,并因此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
(3)银行根据本协议约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13 如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暂停提供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全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3)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单方面终止您与银行签订的其他全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协议;
(5)取消您的太平洋卡用卡资格。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3.1 本协议自您在本页面确认开通,且银行对于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验证无误后生效。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您需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方及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办妥所开通的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注销手续后终止;
(2)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不经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3)除前款约定外,银行需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银行公告后终止。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您需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方及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办妥所开通的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注销手续后终止;
(2)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不经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3)除前款约定外,银行需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银行公告后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银行在终止前所收到的支付请求仍有效。银行不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您在本页面点击“确认开通”,视同您已通读本协议全部条款,您签署本协议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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